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泸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序号 | 权利人(被继承人/遗赠人)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坐落
| 不动产权证号 | 登记申请人(继承人/受遗赠人) |
1 | 刘志术 | 林地使用权/林木所有权 | 泸定县加郡乡刘河坝村刘河坝组(小地名:黑石包) | 泸林字第(2010)第02403号 | 刘周江 |
联系方式:0836-3122528
登记机构:泸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6月24日